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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申请列举了多起侵犯权利的行为

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驳回了第二份申请,该申请源于土耳其在 2016 年 7 月 15 日未遂政变后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

法院以未用尽可用的国内救济(《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为由驳回申诉,这与法院2016年11月17日就“梅尔坎诉土耳其” (上诉编号56511/16)一案作出的裁决一致,因此这并不令人意外。在“梅尔坎”一案中,法院同样驳回了该申诉,该申诉涉及法官审前拘留的违法性、拘留期限和拘留条件,且缺乏任何证据。

在Zihni 诉土耳其案中,申请人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被停职担任学校副校长,随后根据2016 年 9 月 1 日第 672 号法令所附名单,与其他 50,874 名公务员一起被解除公职,理由是他涉嫌“加入或附属于恐怖组织、与恐怖组织有联系或关联”。

Zihni 案中提交给:(1)无法诉诸法庭(第 6 条、第 13 条和第 15 条);(2)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处罚(第 7 条);(3)侵犯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第 8 条);(4)因被解雇而受到歧视(第 14 条)。

虽然法院驳回每个案件的

依据都明确了法院管辖权的既定规则,但在当今土耳其所谓的国内救济措施可及性的背景下,这两个裁决显得空洞无物。毫无疑问,紧急状态使这些案件的视角有所不同,但即使在这种环境下,这些案件中涉及的基本权利对法院来说也并非新鲜事物。法院或许未能意识到的是,这些驳回裁决实际上可能剥夺了申请人获得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机会,因为这要求他们首先尝试应对土耳其的法律混乱。

在Zihni 诉土耳其 一案中,申请人在未先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向土耳其宪法法院(以下简称“TCC”)提出个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了申请。为了解释其未这样做的原因,申请人声称,由于紧急状态框架内法令采取的 WhatsApp 号码数据 措施不可上诉,因此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救济措施允许他在国内法院对解雇决定提出质疑。他还声称,TCC 无法公正地做出有效决定,并提到 TCC 于 8 月 9 日做出的解雇两名成员的决定。尽管如此,在Zihni案中,法院裁定(第 30 段),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可以免除申请人根据土耳其法律行使国内救济措施的义务,即行政诉讼和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上诉。

然而法院在过去评估某

些国内救济是否有效时,曾详细审查过有关各方的立场,同时也考虑了国内机构和国际机构的报告和反应(例如,萨拉赫·谢赫诉荷兰案)。然而,在梅尔坎案和齐赫尼案中,法院都未能评估国内救济的实际——而非理论上的——可用性 什么是传输以及它是如何工作的?或可及性。相反,法院在没有进一步调查或相关分析的情况下,就简单地接受了土耳其国内救济的可及性和有效性这一事实。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法院要求这些申请人寻求国内救济似乎是重形式轻实质,实际上剥夺了他们寻求有意义正义的任何现实机会。

法院的这一做法无视了欧洲委员会 在短信中 各机法院的申请列举了 构的意见和备忘录,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因此,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在最近的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土耳其司法部长曾亲自告知他,凡被列入法令的人,均视为已被法律解雇,因此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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