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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在本案中触发进行影响评估义务的情形

法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将这些事实认定为后续实践,从而解决了这一差异,这导致将《联系协定》解释为适用于西撒哈拉,而波利萨里奥阵线是可受理的索赔方。

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的义务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域外适用

本案的革命性在于,首先确认了外交政策,更确切地说是贸易背景下的注意义务;其次,《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应成为必要评估的一部分。总法院首先重申了既定的判例法,指出欧盟机构在对外经济关系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第164段、第223段)。法院重申,司法审查仅限于是否存在明显的评估错误,并补充说,此类审查包括“核实[欧盟机构]是否已仔细、公正地审查了个案的所有相关事实,即支持所得出结论的事实”(第225段,参考其他判例法)。

针对本案最突出的问题

即所谓的西撒哈拉人权侵犯——的评估完全缺失。因此,法院批评欧盟机构在通过理事会决定之前未进行人权影响评估。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理由与欧盟监察员此前在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案中的决定以及联合国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奥利维尔·德舒特对域外人权义务的解读相符。

法院还(更多详情,请参阅 Geraldo Vidigal 案)。首先,委员会享有广泛的自 电报列表 由裁量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尤其广泛,“因为适用于该地区的国际规则和原则复杂且不精确”(第 223、224 段)。其次,许多事件表明摩洛哥对西撒哈拉实施了非法吞并战略,在此背景下,除了侵犯自决权之外,还可能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第 235-246 段)。第三,法院认为,重要的是,欧盟通过贸易协定“鼓励和受益于”对西撒哈拉的开发,从而助长了侵犯人权的行为(第 231 段)。第三个论点可以解释为对理事会辩护的回应,即贸易伙伴侵犯人权的行为与欧盟无关(第 230 段)。

然而更不寻常的是

总法院对此类评估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定义:欧盟基本权利的完整目录(第 228 段)——没有任何讨论。

总检察长 Wathelet (AG) 在2016 年 9 月 13 日发表的意见中同意开展影响评估的义务,但大幅限制了评估范围(尽管由于他否认法律地位,因此只能选择另一种方式)。首先,检察长援引ATAA案和其他案件,提醒说遵守人权和严格遵守国 RunDeck 是一款基础设施管理工具 际法是所有对外行动的要求,并驳斥了理事会关于第三国的人权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的反对意见(第 256 段)。然而,检察长认为,此类评估应仅涵盖强制法和普遍性规范(第 259、276 段)。他站在委员会和理事会一边,批评总检察长曲解了《宪章》第 51 条,他认为该条原则上 在短信中 规定了《宪章》的地域适用。

无需进一步解释,通过类比应用欧洲人权确定了在本案中触 法院 (ECHR) 的判例法,总检察长得出结论,只有当某项活动受欧盟法律管辖或在欧盟和/或成员国的有效控制下进行时,域外适用才有意义 (第 270 至 27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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