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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官或者太不合法而不真实

对所有关注人权域外适用的人来说,令人惊讶的是,GC 没有讨论国际人权法中盛行的“有效控制”范式和/或挑战前者的方法,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原则》。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总法院并没有直接根据宪章第51条适用该宪章,而是结合《欧洲联盟条约》第2条、第3(5)条、第21条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05条(第159段)适用。因此,法院为将人权作为欧盟对外行动的原则、目标和价值的模糊提法赋予了内容。有趣的是,这与委员会在其自行制定的关于贸易相关措施人权影响评估的指导方针中赋予《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的内容相同。在这些指导方针中,委员会明确承诺将考虑最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欧盟基本权利。此外,在贸易措施人权影响评估的背景下,“有效控制”的测试似乎不合适。

无论如何,将《欧盟条约》第21条的原则和目标理解为仅要求遵守强制法和普遍适用规范,过于狭隘。这样的解读会掏空欧盟外交政策宪法框架中对人权的若干提及。毫无疑问,强制法和普遍适用规范涵盖在国际法以及和平与安全条款中。

另问题是此前仅在内部

政策背景下适用的关于注意义务的判例法,是否可以移植到外部政策和条约制定中。尽管瓦特莱特总检察长援引了他认为更合适的其他判例法,但他在指出“行政程序中适用的原则,经适当修改后可适用于立法程序”(第223、229段)时,或许过于简化了问题。然而,《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或许也有助于重申,在外交政策背景下,有义务将人权问题列入议程。

没有原告,

欧洲法院在上诉裁决中否定了波利萨里奥阵线的资格,但为欧盟基本权利在 Viber 手机数据 贸易政策中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

对于欧洲法院而言,确定波利萨里奥阵线是否满足《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4)条规定的直接和个人关注标准取决于《自由化协定》和《联系国协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欧洲法院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4条条约相对效力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的适用,未经摩洛哥同意,联合协定不能适用于不同于摩洛哥的领土(有关此点的评论,另见Markus W. Gehring在《欧盟法律分析》中的文章)。这种解释违背了自决权,而自决权是一项国际法普遍适用的规则(第92段)。对于违反国际法最基本规则之一的故意,显然需要更高的门槛。仅有事后实践或默契是不够的。

欧洲法院实际上别无选择。换句话说,欧洲法院的可采性测试为欧盟参与摩洛哥对西撒哈拉的经济吞并行为正名,同时也避免了欧盟正式成为共犯——如果所陈述的事实属实——这场长达十多年的侵犯自决权的行径。

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实上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本案揭示了欧盟机构对其人权和基本权利义务的认识不足。因此,制定一个在贸易政策中落实人权和基本权利合规性的方法,以及一个清晰的司法审查框架将大有裨益。欧盟总检察长通过《欧盟宪章》提出了一项宝贵的规范框架建议,不应轻易予以驳回。欧洲法院为基本权利评估留下了空间,尽管它没有重复总检察长和总检察长的说法,即在机构享有特定广泛自由裁量权的所有案件中,都需要履 Transmission 将为您的业务带来什么好处?行此类义务(第47段)。然而,就目前而言,欧盟基本权利在欧盟贸易政策中的作用尚不明确,这应该促使欧盟政策制定者宁可 在短信中 谨慎行事,也应从欧盟有条件法律的经验中汲取灵感。

将这种模糊性放在首位并结束《联系国协定》的实没有法官或者太不 际应用(欧盟在第一次听证会后的反应见此处)对于波利萨里奥自由化运动和域外人权保护来说是一种成功,尽管在法庭上没有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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